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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章程

南京市江北新区浦口实验小学教育集团章程(修订版)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1-11 09:10:39 浏览次数: 【字体:

南京市江北新区浦口实验小学教育集团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集团名称是“南京市江北新区浦口实验小学教育集团”(以下简称浦口实小教育集团)。

 

第二条浦口实小教育集团是以江北新区浦口实验小学为主体的区域性教育组织。

 

第三条浦口实小集团的宗旨是合理利用资源,发挥集团联合、合作优势,构筑交流平台,拓展办学空间,疏通学习渠道,建立“三校联合”的办学模式,努力提高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为江北新区的发展服务

 

第四条浦口实小集团及其所有成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条例及有关规章制度,依法从事教学、科研、培训与交流等活动;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

 

第五条浦口实小集团在省教育厅、江北新区教育与社会保障局的工作指导下,各成员单位之间以平等、诚信、创新、共赢为准则,加强全面的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 目标与任务

 

第六条集团的目

通过组建教育集团,进一步加强校与校之间的多元化合作,优化整合资源,开展联合办学,提升各校教学质量。

 

第七条集团的任务

1.实现各校间的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以三校合作“订单”培养后备人才、开展课题研究、开展文化交流为主要形式,创建才培养的新模式,形成小学教育改革与创新的新机制

2.实现资源学科的优势互补,探索教学互动,组织对专业设置、专业培养目标、课程建设、教学计划、质量考核标准等有关人才培养和培训的事项进行研讨和交流。

3.实现多功能教室、实验室、图书馆、学报学刊等短缺资源的共享,为师范院校毕业生实习提供支持。

4.开展集团成员内部的交流活动,进行集团化教育发展战略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

5.开展与省内外兄弟教育集团的交流活动。

6.拓展领域、开展与加快发展和浦口实小教育集团相关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机构组成与管理

 

第八条 浦口实小集团由成员单位组成,实行理事会制。

 

条 集团成员单位各推荐名代表,担任集团理事。理事原则上由法人代表或相关负责人担任。理事代表其所在单位参加集团的工作及有关活动。集团理事须具备下列基本资格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

2.热心支持职业教育事业和学习型企业建设;

3.一定的职业教育工作经历或一定的企业工作经验;

4.身体健康。

 

第十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首任理事长由牵头学校校长担任,任期结束后,再由理事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由理事长指定。

 

第十条 理事会每学期召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由理事长提议,可临时召开理事会。若理事不能出席会议,可委托他人出席,理事会讨论的重要问题应根据平等、公正、互利原则,进行充分友好协商,并以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方式决定各项决议。在召开理事会期间,理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副理事长主持会议。

 

第十条 常务理事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在理事会休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权力。

 

第十条 理事会的职责:

1.制定和修改集团章程;

2.制订集团年度工作方案;

3.审议常务理事会年度工作方案;

4.选举和罢免领导机构成员和常务理事会成员;

5.审议通过常务理事会或理事提出的议案。

 

第十条 常务理事会职责是:

1.执行理事会决议;

2.实施集团年度工作方案;

3.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向理事会提交有助于集团发展的有关议案;

4.审议通过会员单位的加入或退出;

5.决定理事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主要内容。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十六 集团成员共同的权利与义务

(一)集团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1.集团成员地位一律平等,有参与集团重大问题决策的权利;

2.发展中遇到困难,有要求协调支援的权利;

3.各集团成员在人力资源共享、信息交流、教学咨询、功能教室设施等方面享有优先的权利;

 

(二)集团成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承认本章程,参加理事会议及集团组织的各种活动;

2.集团成员单位间应加强交流、沟通、团结和协作,自觉维护集团信誉。

 

十七条 成员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一)成员学校的权利

1.受集团理事会委托,有权召集相关成员单位开展教学、科研、招生等方面的交流活动;

2.优先享用集团内各种教育资源和各类信息。

 

(二)成员学校的义务

1.做好每年理事会交办的相关工作;

2.及时向成员单位通报办学情况

 

第五章 经费和资产管理

 

十八条集团经费用于集团内的业务工作和事业发展,不在成员中分配。

 

十九条建立严格的集团财务管理制度

 

章 章程的修改

 

二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后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二十一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理事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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